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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析我国工程担保、工程保险业的现状及发展
作者:佚名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点击数  更新时间:2009/11/27 15:52:51  文章录入:21cpmzhang  责任编辑:21cpmzhang

保公司刚刚起步、实力不足的现实状况,工程担保制度在开始阶段可以主要考虑采用银行保函的担保形式。除继续发挥银行的作用外,还应当积极培育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担当担保人,以形成有一定竞争的担保人市场。

  从国情出发,应当重点发展承包商的“同业担保”,由实力强、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第三方担保,同时应明令禁止彼此担保或三角担保,以避免相互推诿保证人责任的现象发生。这既可以有效地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,又比较简便易行。但是,同业担保应当是高资质企业为低资质企业提供担保,全资或控股的母公司可以为其于公司提供信用担保;严禁两家企业互相担保或多家企业交叉互保,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。在条件具备时,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,也应允许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,即带有保证担保性质的保险。

  对于设立专门的工程担保公司,建设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审批条件,根据其有资金实力、专业技术力量等,确定允许开展工程担保的业务范围,并对其设立后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信誉状况等作定期评估。要规范工程担保公司的运作,其提供担保书的担保总额,原则上不应超过其自有资金总额的五倍;为一个项目出具担保书的担保额,原则上不应超过其自有资金总额。鉴于专门的工程担保公司自有资金实力一般不强,应主要为中小型项目提供担保,并要形成竞争机制,不能搞垄断。

  (三)研究制定合同的工程担保、工程保险收费标准

  政府对工程担保、工程保险的收费标准应当加以宏观调控,不能完全照搬照套国外的做法。具体的收费标准,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,根据工程的类型、风险的大小、业主及承包商的信誉等测定调控幅度,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。

  工程担保、工程保险直接为工程服务的,其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,在国家和地方的工程造价管理中,应当研究解决其费用的成本立项问题。在保险费用方面,必须明确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来源,合理确定各险种的保险费及保险费的增减,确定被保险企业的奖励和惩治机制。业主也可以将通过招标竞争节省下来的资金,拿出一部分用作保费的开支。

  文章出处:PaperDown.Net

  参考文献:

  [1]张军,论改善工程保证担保中介机构的经营环境.期刊论文.建筑经济.

  [2.]邓晓梅,中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研究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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